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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宾××司与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宾××司,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慈溪市天××宾××司。道北××线××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竺××。被告: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镇荣誉村××家丁。法定代表人:岑××。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天××宾××司诉被告慈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天××宾××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60元,减半收取计22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7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屠焕江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