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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2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缪伟江与王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伟江,王国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2290号原告:缪伟江。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王国昌。委托代理人:王利峰,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伟江诉被告王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