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钦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用橡胶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钦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通用橡胶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上海钦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北路14-16号。法定代表人谢苗根,董事长。被告陕西通用橡胶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朝阳门工业品批发商城026号。法定代表人赵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钦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用橡胶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通用橡胶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2701.2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钦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通用橡胶产品有限责任公司102701.22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文涛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卜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