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606号王惠强与黄惠明、陈志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甬慈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惠强于200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惠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惠强与被执行人陈志国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惠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6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