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绍诸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胡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但原告胡某某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