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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绍诸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胡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但原告胡某某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