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井富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井富,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汴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井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耕,局长。上诉人孙井富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行初字第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井富提出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有生效的判决均已认定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直接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起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孙井富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建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