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赣0727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廖永才、廖东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廖永才;廖东荣;赣州合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7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廖永才,男,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廖东荣,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赣州合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区。 法定代表人:廖东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廖永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7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廖东荣、赣州合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廖东荣、赣州合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登记、有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及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查明被执行人廖东荣名下位于龙南县龙泽居有房屋一栋、龙南县金水大道有房屋一栋、均已依法拍卖。查明被执行人廖东荣名下位于新世界购物公园有店面一间,经查证,该店面在信丰农商银行已抵押,且该店面评估价低于信丰农商银行的贷款。查明被执行人廖永才名下有雷克萨斯牌轿车壹辆,已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廖东荣、赣州合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3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今日已执行8372元,未执行55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小南 审判员 :陈锋明 审判员 : 刘 勇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