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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铁军与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寿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铁军,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寿国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黄铁军,住诸暨市璜山镇水口村王独山41号。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石壁山村。法定代表人:寿国土,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寿国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铁军与被告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被告寿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铁军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铁军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黄铁军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