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铁军与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寿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铁军,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寿国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黄铁军,住诸暨市璜山镇水口村王独山41号。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石壁山村。法定代表人:寿国土,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寿国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铁军与被告诸暨劳特士绣花机有限公司、被告寿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铁军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铁军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黄铁军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