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龚某某、龚某某为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与徐某某、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某,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龚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龚某某为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夫妇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金山花苑b幢1单元502室一套房屋(地号为:2-h.9-2812-4-502;权证号为:02a0205440)给予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金山花苑b幢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地号为:2-h.9-2812-4-502;权证号为:02a0205440)。本案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