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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龚某某、龚某某为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与徐某某、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某,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龚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龚某某为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夫妇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金山花苑b幢1单元502室一套房屋(地号为:2-h.9-2812-4-502;权证号为:02a0205440)给予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金山花苑b幢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地号为:2-h.9-2812-4-502;权证号为:02a0205440)。本案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