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1民初34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李丹与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丹;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4550号原告:李丹,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平,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68、270、272、274号15层07号。法定代表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章,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丹与被告广州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汝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平,被告广州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4月8日签订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服务费50000元、佣金提成160.3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初,原告想找一专业代运营网店公司为原告在淘宝上经营的“超人妈妈kids轻奢店”提高营业额,通过网上找到了被告,便与被告联系代运营网店事宜。被告向原告表示其代运营的代购网店效果不错,高的一个月营业额有七八百万,低的也有三十来万,并以各种明示暗示承诺原告的月营业额不会少于三十万。有鉴于此,2019年4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FHZY-190405-547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店铺提供代运营服务;托管服务时间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服务内容包括:店铺装修设计、摄影及产品图文;店铺推广服务;店铺运营策划、产品管理、行业调研、竞争对手数据分析等;项目服务费用为50000元,于2019年4月6日前支付;每月销售额提取5%的佣金提成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4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项目服务费50000元,但从合同履行的一开始,被告就要求原告按照被告整理的刷单计划找人刷单,即以虚构销售量的方式提高营业额。原告知悉刷单属违法行为,最终拒绝了被告提供的建议。除此以外,被告并无实施任何实质性的代运营及推广工作,只是反复建议原告找人刷单,并反复强调原告只有完全变更产品线才能开展产品推广工作。综上,被告提供并签订《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只是想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提供非法服务的目的,被告事实也未履行《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中载明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收取的服务费以及佣金应当予以退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目的,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已经于2019年10月11日终止,被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再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及佣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FHZY-190405-547号《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甲方将其自营的店铺“超人妈妈kids轻奢店”委托乙方代为运营;合同期限为半年,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店铺装修设计服务包括:1.店铺装修设计:首页店铺招牌图片设计、首页页头导航设计、首页及详情页自定义内容区图片设计、首页及详情页图片文案撰写、首页及详情页店铺页尾设计。2.摄影及产品图文:产品拍摄建议、图片后期处理、产品详情图片文案撰写、产品排行榜设置、产品标题命名;店铺站内推广服务包括:直通车推广服务费、淘宝客推广服务费、钻展推广服务费、官方活动报名费、主搜优化、店铺内主题活动、推广方案由乙方提供,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店铺运营服务包括:1.运营策划:店铺日常管理及维护、排版划分、营销策划、数据分析及统计。2.产品管理:产品选款、产品价格定位、产品分类划分、产品标题制定、产品上下架时间设定。3.乙方向甲方通报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成果报告,店铺问题诊断分析、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以及推广活动安排。4、乙方向甲方提交关于店铺运营数据提供分析报告,包括行业调研、竞争对手数据统计分析、营业数据统计分析、广告效果统计分析、自然搜索统计分析;乙方应每日向甲方通报乙方店铺服务情况,如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则应在乙方通报后30分钟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服务符合甲方需求和本合同约定;合作期间,甲方店铺所产生的营业额都算乙方的销售业绩,且作为计算佣金的依据(店铺销售额以生意参谋beta.sycm.taobao.com为准);第一个季度,是双方磨合、交接、定位、测款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乙方需要配合甲方指定交接人员,甲方指定人为姓名:李丹,手机号:137××××9960,QQ号:30×××38,如上述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则甲方应提前两日告知乙方;店铺全托管模式收费标准为项目服务费50000元整;支付方式为2019年4月6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0000元;佣金提成计算方式:每月真实销售额提取5%,甲方必须于每个月7号前支付三个月的佣金提成。如对乙方提出的佣金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数据后二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佣金数据;甲方负责客服接待、仓储物流、售后处理,并向乙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产品、行业、流程等相关知识。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的运营工作,包含拍摄、产品图片及相关资料信息的提供、店铺信息和账号的提供,新品开发,按乙方提供的推广方案支出推广费用、广告费等;甲方承诺不单方终止合同以及停付佣金或项目服务费等费用,如甲方不信守承诺,单方终止合同或逾期支付佣金、项目服务费等费用超过五日的,乙方视甲方为违约行为,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且不返还已收的全部费用;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运营工作,否则乙方视甲方为违约行为,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且不返还已收的全部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的蔡江龙6230580000211224428账户转账支付50000元。根据原、被告均确认的2019年4月至8月的群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19日起,原告(昵称:甜蜜橘,QQ号:30×××38)与被告工作人员长卿、家俊、未央、良玉、阿碧、韩信、邵燕等沟通代运营的相关问题,主要内容摘抄归纳如下: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8日,被告持续为原告制作产品详情页,产品上新,每日通过群消息发布工作总结;2019年5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佣金73元,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错误核算了佣金数额,被告重新核定后,原告支付了佣金63.8元;2019年5月10日,被告要求原告充值直通车用于推广,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直通车充值1000元;随后,被告继续为原告制作详情页;同日,被告向原告询问是否有品牌授权,原告表示没有授权,被告表示没有授权的话品牌要改掉,不然没法通过直通车推广,同行要么是获得授权,要么就是没有开直通车,原告表示采用更改品牌的方式进行直通车推广;5月13日,原告询问首页招牌图片设计、首页页头导航设计、首页及详情页内容区图片设计、页尾设计是否都完成,被告询问原告是否需要重新设计一个全新的首页,原告表示就是需要被告进行专业的设计;同日,被告向原告表示因品牌资质问题,无法开通直通车推广,同时要求原告订购市场洞察以便进行竞店分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订购了市场洞察;5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涉及“moschino”品牌的详情页,被告询问原告是否有其他素材,并表示没有素材很难做到其他店铺的效果。原告当即表示异议,认为被告不专业,将问题都交给原告,原告已经购买了相关软件,但却没有效果。随后,被告向原告发送了“moschino”品牌的详情页模板,原告表示满意,要求被告按照该模板上新;5月17日,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完成“moschino”品牌产品的详情页,并上新,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开通了淘宝客;5月23日,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完成了两个产品短视频制作,并对该产品上新处理;5月25日,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完成对了“小帆船”品牌产品的下架处理;5月28日,被告询问原告是否有安排基础销量,原告表示没有安排,被告表示每天先安排三四个基础销量,后面再持续增加;5月30日,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完成了全部产品的上新;6月1日,被告再次建议原告安排基础销量。根据原、被告均确认的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家俊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13日至5月14日,原告向家俊询问通过何种渠道做销量,家俊表示就是找人刷单,其先观察三到五天告知原告刷哪个款式。5月17日,原告表示其已经找了刷单的人,家俊表示需要在观察两天比较精准。根据原、被告均确认的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周瑜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21日,原告向周瑜投诉被告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对其店铺风格提出建议,只是要求原告刷单,并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悉原告的产品线,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建议原告更换产品线,否则没有授权无法进行直通车推广;详情页漏做,经原告提醒后仍然没有补做;原告进入店铺才发现根本没有展示全部的产品品牌,连最基本的产品上线、维护都无法完成;在原告已经支付广告费的情况下,被告还要求原告刷单,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强烈要求退款。根据原、被告均确认的2019年8月至10月的QQ群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进入该群,由被告工作人员希敏、董白、张勇、小菊、夏雪、未央、卫青、啸风为原告提供服务;被告每日通过截图发送其巡店记录并发送工作总结,但原告均无回应;9月18日,原告店铺出现新的违规信息,同时账户无法登入,被告询问原告是否更改过密码,原告未予回应;9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处理一下违规情况,以免被罚款,被告要求原告开通子账号,但原告一直未予开通。10月11日,因店铺合同到期,被告停止为原告提供服务。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5月9日支付佣金73元,于6月5日支付佣金63.8元,于8月4日支付佣金23.55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店铺于2019年9月产生的十余条违规信息,是因所销售的产品未获得品牌授权而导致的违规。原告表示涉案店铺本身即为销售代购产品的店铺,故被告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知悉原告并不具备授权,被告则主张原告曾经向其表示涉案店铺所销售的商品是有品牌授权的,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未代运营前其店铺销量更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银行电子回单、QQ聊天记录、QQ群聊天记录、QQ群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运营淘宝平台“超人妈妈kids轻奢店”店铺,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该《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恪守履行。对于涉案《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根据《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店铺装修设计服务、店铺站内推广服务、店铺运营服务等。但被告在提供代运营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1.自2019年4月19日起,被告即开始为涉案店铺提供产品详情页制作,上架新产品、申报618活动、日常巡店、发布微淘等服务,但即使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截止至2019年6月21日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被告仍无完成店铺装修设计中的“首页店铺招牌图片设计”、“首页页头导航设计”、“首页及详情页内容区图片设计”及页尾设计,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期限。2.虽然被告确实为原告进行了产品详情页制作,但详情页制作内容绝大部分依据原告提供的素材,被告亦表示没有足够的素材难以做出效果,由此可见,被告实际上并不具备提供专业设计服务所需要素材的能力。3.涉案店铺本身即销售代购产品,被告作为专业的代运营服务公司,理应知悉代购产品本身即不具备对外转售的品牌授权,且亦应当熟知淘宝平台推广规则,但其却仍然接受原告委托,依托淘宝平台推广涉案店铺内商品。最终导致无法通过淘宝平台的推广活动达到提供涉案店铺销量的目的。4.被告明知涉案店铺商品无法通过淘宝平台推广渠道进行推广的情况下,建议原告购买基础销量(性质为刷单)的方式提高店铺流量,该行为本身即属于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5.被告在代运营过程中,明知涉案店铺商品未获授权,无向原告告知运营风险或建议原告下架侵权产品,反而持续提供产品上架、详情页制作等服务,最终导致涉案店铺被多次认定存在违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在履行涉案服务协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因涉案服务协议的履行期已经届满,涉案服务协议已经终止,原告再要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的问题。如前所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本身无品牌授权即对外销售商品,本身亦存在过错,故服务费的退还数额,应当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被告已经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间予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告工作人员周瑜表示其要求退款,该事实即表明原告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虽原、被告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关闭子账号拒绝被告继续操作,且除2019年9月29日询问违规未处理的影响后,未再作出任何回应或指示,被告在2019年6月21日之后亦仅提供了日常巡店、微淘等与提高涉案店铺商品销量合同目的关联性不大的服务,综合考虑被告在合同签订初期确实履行了制作设计详情页、新产品上架等合同义务,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本院酌定服务费的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共计70天。同时,考虑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按照70%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服务费,即原告应当支付的项目服务费为13461.54元(50000元÷182×70天×70%),被告已经收取了50000元,应当向原告退还36538.46元。对于原告要求退还的佣金,根据《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如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佣金数据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数据后二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佣金数额。现QQ群聊天记录虽记载原告曾经就佣金数额提出异议,但原告已经实际向被告支付上述佣金,视为认可该佣金数额,现原告认为被告未代运营前其店铺销量更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其要求被告返还佣金160.35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李丹项目服务费36538.46元;二、驳回李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7元,由李丹负担170.27元,由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6.73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李丹预交,李丹同意由广州淘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李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汝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