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会娥与开封县公安局大李庄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0)汴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会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公安局大李庄派出所。(简称派出所)法定代表人陶平增,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小荣。上诉人张会娥诉开封县大李庄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会娥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开封县公安局大李庄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小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张会娥之夫陈清合与第三人李小荣的姐夫陈小楼系叔伯弟兄。陈清合与陈小楼两家因浇地发生纠纷。2009年6月15日,李小荣之夫王二国为调解陈小楼与陈清合两家矛盾,于当日下午6时许与李小荣第五人到陈清合家进行调解,因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随后李小荣、王二国等五人离开了陈清合家。后因张会娥骂人引起张会娥与李小荣发生撕打。经法医鉴定李小荣与张会娥均受轻微伤。派出所对张会娥处以300元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张会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在调解张会娥与陈小楼两家矛盾不成,李小荣、王二国等人已离开张会娥家的情况下,因张会娥的行为而引起李小荣与张会娥相互撕打,造成两人均为轻微伤的结果,张会娥应负一定责任。案发后,开封县公安局已对第三人李小荣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派出所对张会娥处以300元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开封县公安局大李庄派出所作出的开公(大)决字(2009)第06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张会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和大李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按事实真相定性,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事实是:2009年6月初因浇地李小荣的姐姐李巧风损坏了上诉人种植的西瓜苗双方发生纠纷。李巧风唆使其已出嫁到三赵村的妹妹李小荣等人故意到上诉人家中闹事并殴打上诉人。在争吵中,李小荣持砖头将上诉人头额砸伤,并将上诉人左手臂、左腿部打伤,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2925.20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对李小荣拘留5天,但派出所不以事实为依据,认定上诉人在打架事件中也有责任,对上诉人治安处罚罚款300元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公安派出所对上诉人罚款3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开封县大李庄派出所答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做的陈述与事实真相不符,是上诉人为达到其目的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事实真相是:陈小楼与本村村民陈清合是叔伯弟兄,两家因浇地发生纠纷。2009年6月15日,王二国(陈小楼的“条船”)为调和矛盾,当日下午6时许去大李庄找陈清合进行协调。李小荣(王二国之妻,陈小楼妻妹)得知后,怕出事让邻居梁建新骑摩托车带她一块去大李庄村,在路上梁建新碰到从通许回来的朋友王宇和王宇的朋友,二人要求跟着梁建新玩,经梁同意一块前往。见到王二国后几个人一块去了陈清合家。王二国在协调中与陈清合话不投机发生争吵,随后王二国等人从陈清合家出来往回走。这时,张会娥在其家门口骂陈小楼,李小荣返回找张会娥评理,两人话不投机就相互撕打起来,造成张会娥和李小荣双方均受伤。经法医鉴定,张会娥和李小荣均属轻微伤。期间,旁边所有人均未参与。该事实分别有张会娥、李小荣陈述;有边世豪、边凯、梁建新、陈清合、王二国、李小改的证言;有法医鉴定及李小荣、张会娥的受伤照片为证。我所依法对李小荣行政拘留5日,对张会娥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会娥与被上诉人李小荣因故进行撕打,造成双方均为轻微伤的后果,开封县公安局虽已对李小荣进行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但张会娥对李小荣造成轻微伤亦负一定责任。故开封县公安局大李庄派出所对上诉人张会娥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会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会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建设审判员 韩玉安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