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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甲、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陈甲;陈乙;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0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甲、陈乙、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自愿撤回对被告钱海云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