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甲、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陈甲;陈乙;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0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甲、陈乙、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自愿撤回对被告钱海云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