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1902执恢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袁明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袁明春;四川玉兴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恢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 经营者:何映雄。 被执行人:袁明春,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玉兴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袁明春、四川玉兴力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因查封财产正在处置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