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330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侯海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侯海华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黔0330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77534590J。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侯海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3日,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习水县。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侯海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本院审查强制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义务,本案无需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的撤回强制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申请人侯海华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罗中文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任佳书记员方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