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孟有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3日,被告黄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息3分,如逾期按约定利息计算,被告黄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5500元(按月息3分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仍按月息3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555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主张其权利,提供由被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两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有由被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某、张某某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月利率3%的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9年9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寒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