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鑫泉与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泉,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18号原告:赵鑫泉,嘉兴市秀洲区华新花园3幢306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玲芬,嘉兴市秀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26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鑫泉与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鑫泉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鑫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鑫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鑫泉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