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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义乌环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义乌环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2704室。法定代表人:孟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佳,青岛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环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6幢2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志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环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0元,减半收取17970元,由原告青岛欧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