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谢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金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给付自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12月拖欠的子女抚养费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已于2010年1月15日将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12月拖欠的子女抚养费195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曾 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