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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谢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金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给付自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12月拖欠的子女抚养费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已于2010年1月15日将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12月拖欠的子女抚养费195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曾 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