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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2-05

案件名称

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1066号 原告:焦某,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红,沙依巴克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撤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75元(原告焦某已预交75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谷丽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司羽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