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19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周林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林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9刑初4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林海,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9年11月29日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6日因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被行政罚款二百元。同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家。 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林海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林海酒后无证驾驶渝xxxxxx牌照摩托车在重庆市南川区半溪口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对周林海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1。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林海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国127.2mg/100m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林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林海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林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林海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周林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林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林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林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林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晓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