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邓四茂、雷菊芳与李晓利、范维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四茂,雷菊芳,李晓利,范维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86号原告邓四茂,男,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雷菊芳,女,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职业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利,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范维盾,男,195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四茂、雷菊芳诉被告李晓利、范维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四茂、雷菊芳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四茂、雷菊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四茂、雷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邓四茂、雷菊芳承担(已预交4550元)。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