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卢甲、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甲,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70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卢乙。被告:卢甲。被告:周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卢甲、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卢甲、周某某下落不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甲、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09年4月3日,被告卢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09年6月3日之前归还,逾期未归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周某某担保,两被告当场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没有按约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卢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自2009年4月3日到还款之日,算至起诉之日为300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卢甲、周某某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3、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卢甲于2009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由被告周某某担保的事实。被告卢甲、周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甲于2009年4月3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在2009年6月3日前归还。立有借据1份,约定逾期归还的,则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被告周某某在担保人一栏上签名,约定承担连带偿还本息责任。2009年10月15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甲、周某某之间的借款、保证关系,现没有证据表明其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卢甲、周某某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在借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因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应予以支持,所以被告卢甲应自逾期之日即2009年6月4日起按双方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周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周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被告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甲、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9年6月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卢甲负担;被告周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冯建华审 判 员 杜 胜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