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行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高炳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高炳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绍越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赏建华。 被执行人高炳荣,1964年1月22日。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18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隐漏)罚(20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棣 审判员 谢荣兴 审判员 茹阿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