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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福根与颜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根,颜明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9号原告:杨福根,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民生村31号。被告:颜明桃,市滨海镇新北村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根与被告颜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根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福根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