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福根与颜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根,颜明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9号原告:杨福根,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民生村31号。被告:颜明桃,市滨海镇新北村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根与被告颜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根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福根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