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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6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刘福荣、毛启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荣;毛启韶;迟国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21财保12号申请人:刘福荣,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申请人:毛启韶,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申请人:迟国明,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毛启韶名下所有的肇事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鲁F×××××)一辆。申请人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毛启韶名下所有的肇事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鲁F×××××)一辆,(现存放于惠民县事故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金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