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0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曹兴、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兴;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44号 申请人:曹兴,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20层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320号国内仲裁裁决,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曹兴申请执行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曹兴申请执行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程 敏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