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催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正煌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正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催字第160号��请人无锡市正煌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南长区塘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刘克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市正煌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市正煌电器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CA/0102584613,出票日期是2009年07月09日,出票金额是20000元,出票人慈溪三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帐号50×××66,收款人慈溪市创佳轴承有限公司,帐号50×××13,付款行农行慈溪横河支行,行号39513,背书人慈溪市创佳轴承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正煌电器有限公司有权��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