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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查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查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欣××公司上诉主张查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欣××公司由此解除与查某某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欣××公司虽然向原审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但证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作证,且两证人均尚在欣××公司工作,与欣××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欣××公司向原审提交的奖惩管理规定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亦不明确。故欣××公司主张查某某存在违反欣××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欣××公司亦不能证明查某某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欣××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