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项红星与季渊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项红星,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季渊,住无为县。申请人项红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季渊驾驶的皖Q325**号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季渊驾驶的皖Q325**号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俊清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