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刑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献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献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刑财字第1号被执行人陈献宽,别名陈东节。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献宽未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故本院刑庭依法移送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献宽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有取保候审保证金1万元(票据编码:990006300,温财2004(01)NO0110163)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献宽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万元交至本院(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温州银行龙湾支行,帐号:72×××8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