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6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王育民、吕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育民;吕春玲;高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育民,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春玲,女,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枣阳市。原审被告:高君,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枣阳市。上诉人王育民因与被上诉人吕春玲、原审被告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育民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育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收取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瑾审判员 王明兰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