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7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金华唯××不××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唯××不××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80-3号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严×。被告:金华唯××不××钢××司。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吴××。原告浙江××××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冶××)与被告金华唯××不××钢××司(以下简称唯××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唯××司破产清算,并于2009年6月9日进行破产公告。经审查,本院认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唯××司的破产申请,并予以破产公告,根据企业破产后终结诉讼的规定,故本案应终结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