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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025-2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杨松松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松松;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025-2031号原告:杨松松,男,汉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路2008号深圳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动漫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7107。法定代表人:李峰,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英,女,汉族,1995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通知原告杨松松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杨松松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松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