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成宾馆有限公司与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成宾馆有限公司,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慈溪市天成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线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胡雪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铺镇荣誉村阮家丁。法定代表人:岑若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天成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天成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60元,减半收取计22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7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屠焕江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