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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某。被告:阮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认识,1××××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阮某乙。双方系父母作主结婚,婚前基础不好。婚后双方感情也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09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此后,双方仍然分居至今,感情没有任何好转,反而在电话中经常争吵,原告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年××月××日登记结婚;2、(2009)台椒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情况。被告阮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阮某甲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但其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87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阮乙。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后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另外,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愿意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未能和好,结合此次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无任何和好表示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