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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金卫针织厂与绍兴县新星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金卫针织厂,绍兴县新星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金卫针织厂。诉讼代表人:金宝兴。委托代理人:吴兆伟。委托代理人:刘居优。被告:绍兴县新星服装厂。诉讼代表人:沈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金卫针织厂诉被告绍兴县新星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金卫针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0元,合计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