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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利与王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周利,男。被执行人王惠,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惠自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按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09年9月4日将王惠名下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惠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协助解除本院2009年9月4日查封的王惠名下房屋一套。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