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晓波与孙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波,孙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2号原告:赵晓波,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望仙路1-1号东区13号。被告:孙国松,市廿三里街道钱塘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波与被告孙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晓波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