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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晓波与孙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波,孙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2号原告:赵晓波,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望仙路1-1号东区13号。被告:孙国松,市廿三里街道钱塘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波与被告孙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晓波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