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34号原告骆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义乌农贸城副食品市场一楼五街0540a号商位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