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与韩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永珍;韩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永珍,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韩秀艳,女,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珍诉被告韩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半年后还款为由,自愿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