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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四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卢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敏,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四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四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5元,因撤诉收取2522.5元,由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