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旭明与朱运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明,朱运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2号原告吴旭明,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旺吴桥村2组。委托代理人吴燕玲,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旺吴桥村2组。被告朱运法,包工头,住义乌市赤岸镇湾塘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旭明诉被告朱运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旭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