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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甲与唐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甲,唐乙,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43号原告:唐甲。被告:唐乙。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甲与被告唐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甲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唐甲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