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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24民初225号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542322387。法定代表人:黄冬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斌,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384元(每月按货款金额的8‰支付利息),共计4938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斌于2013年3月22日通过电话联系原告业务员,将型号为S11-500KVA欧式变压器送至被告处,同时被告承诺货到十天后结清货款,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尾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斌系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3月22日,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货合同》,该合同加盖有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陈斌在该合同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另查明,2017年9月26日,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陈斌并非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赣中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聂雪刚书记员刘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