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凌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凌卫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白马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詹志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卫林,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尚明甸村(1)尚明甸2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卫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凌卫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2917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87元,由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