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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与宣岳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宣岳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经营者张亚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岳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幼萍。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