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与宣岳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宣岳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经营者张亚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岳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幼萍。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城东凤凰山石料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