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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子华与李勇军、罗永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子华,李勇军,罗永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号原告:杜子华,市温岭市石塘镇新远景村二岙岗头b978号。被告:李勇军,市温岭市石塘镇红卫村349号。被告:罗永平,市温岭市石塘镇新远景村新片二岙岗头b9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子华与被告李勇军、罗永平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子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