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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服装辅料厂与南通中××料××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服装辅料厂,南通中××料××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42号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住所地:浙江省××舜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鲍某。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被告:南通中××料××司,×北村××室。法定代表人: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与南通中××料××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通中××料××司的财产人民币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服装辅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通中××料××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