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843号于静潮与王雪萍孙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甬慈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静潮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维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雪萍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于静潮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8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