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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褚军尧与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陈溪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军尧,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陈溪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117-1号原告:褚军尧。委托代理人:冯泽周。委托代理人:陈捷。被告: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溪见。被告:陈溪见。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军尧诉被告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陈溪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军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104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410元,由原告褚军尧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 搜索“”